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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庆廿五周年学术活动:游伟教授学术报告综述
作者:麻花天美星空果冻&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发布时间:2008-11-06&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阅读量:

115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伟教授做客麻花天美星空果冻101报告厅,为我院师生带来一场题为《我国刑事司法运作机制改革》的学术报告。报告由麻花天美星空果冻副院长周长军教授主持。

游伟教授在此次报告中,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我国刑事司法运作机制的改革展开论述:

第一,个案裁决中的简单多数决定制。当前我国的刑事决定机制主要采取简单多数决定制,实践中,一票之差可能导致不同结果。游伟教授以死刑裁决机制为切入点,从两个方面阐述:其一,“可杀可不杀”本身是一个模糊性概念,如果没有约束机制,就容易出现违背正义的结果;其二,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对死刑案件进行裁决,更加容易造成一票之差决定生死的情况。基于此,上海市中院率先采取审委会叁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可判处死刑的绝对多数表决机制,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简单多数表决机制的缺陷。游教授还希望借鉴欧美的陪审团表决机制,对一致通过决定制进行研究。随后,游伟教授以“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分”、“上海市某律师执业过程能否构成受贿罪一案”为例,进一步阐述其观点。在中国,研究并区分简单多数决定制、绝对多数决定制和一致通过决定制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二,建立刑事案件管辖中的法院整体回避制。现实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法院将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的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然后由检察院起诉,最后再回到法院进行裁决。这个过程中,法院既是案件当事人又是案件裁判者,这不仅违反“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司法原则,而且也不利于民众对案件裁决结果的认可。游伟教授认为,这种情况下,应该由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或者由上一级法院提审。他强调,司法不仅需要法官个体排除合理怀疑的机制,还需要整体排除合理怀疑的回避机制,这是正义原则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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